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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高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涞源县迎宾街富强路至朝阳路路段时,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涞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员高某某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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