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6211991********,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保定市莲池区东湖庄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案罪,2019年9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高某某酒后驾驶冀F*****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驾驶人高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8mg/100ml;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8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配合交警接受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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