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的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秋宝路路段时,被开展酒驾查处行动的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00.1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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