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受疫情影响,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23时许,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阳光北路路段,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0.1 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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