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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区**路**号,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路**号**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G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傍雁路进M88乡道西63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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