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芝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岛南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31.27mg/100ml。
案发后,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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