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址成都市郫都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什邡市京什东路南段慧剑路口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8.3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0.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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