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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9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8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EF****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363省道2公里300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6mg/l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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