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2********,汉族,户籍**;陕西省清涧县**镇**村一组,农民,2020年5月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1日清涧县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5月28日又将其取保候审,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1时许,高某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清涧县滨河路段处,被清涧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4mg/100m1,2020年5月15日经榆林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结果为;乙醇浓度为;101.75mg/100m1。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高某某系第一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驾驶的为二轮摩托车,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认罪认罚,主动坦白,并出具了悔过书,保证以后再不犯相同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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