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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4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新区光谷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众恒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124.9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呼吸酒精检测、检测报告书;5.讯问光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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