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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村**号自己家中出发前往**镇**市场,途径**村道**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3mg/100ml。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值为84.40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较低且有坦白情节,本案也未造成相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高某某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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