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04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马秦公路行驶至18公里处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9mg/100ml。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3.3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省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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