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邵阳市双某某**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经过邵阳市双某某**地段,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查获。
经鉴定:高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31.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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