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在本市城区沿滨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育红中学附近时被查获。经检验,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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