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淅川县思源学校附近出发沿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至灌河路与工业路交叉口栖淅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5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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