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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号,住海拉尔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沿海拉尔区安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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