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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镇**村南北大街与东西大街交叉口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高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2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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