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行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49分,高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唐尧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颖北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01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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