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7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轿车,新华区和平路与建西街交口南100米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111.75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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