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无前科。献县高某某盘扣租赁站法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至献县**乡**村处被献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89mg/100ml。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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