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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北城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0时44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涞源县景观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百泉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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