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冀T2****奇瑞QQ轿车行驶至龙华镇立交桥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从高峰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52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委会研究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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