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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38分许,高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在永登县滨河路一茶府喝完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沿永登县团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市场东门时,被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06.2mg/100ml。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4.0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规范“醉驾”案件执法标准的规定,落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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