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时整,高某某酒后驾驶浙FX****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湘情酒店路口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31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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