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1********,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0日20时许,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希望街爱雪酒店路段,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醉酒驾驶冀GD****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同日20 时40分,在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由崇礼区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依法提取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样;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3月23日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0mg/100m1。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