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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48号

不起诉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7****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106国道科甲水路路段被查获。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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