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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0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2017年因吸毒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2mg/100ml)驾驶粤SZ0****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汇华酒店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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