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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望城街道青岛路**号,住莱西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城区广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威海路交叉路口南约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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