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周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301965********),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持准驾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五心康鹿”牌三轮电动车沿邛崃市区君平大道往新西桥方向行驶。当晚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车行驶至新西桥桥头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2mg/100ml。

经鉴定: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高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08.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高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