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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汉族,51岁,1968****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铁东区****委**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单元****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07月21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吉C1J631银灰色面包车,途径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一商店交通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结果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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