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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4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区,现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洗煤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云D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峡谷大道往兴义东收费站方向行驶,00时51分,行驶至兴义市汕昆高速公路1556公里+500米(小地名:兴义东收费站)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被民警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故承办人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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