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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当日补查重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8日20时45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伊旗阿镇镇区西山佳苑D区东门通道由东向西进入小区时,将小区东门栏杆碰撞,造成车辆及栏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高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高某某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7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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