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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70********,汉族,专科文化,昆明市盘龙区**街道社会治安维稳综合治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A****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线与**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抽血检测,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75/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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