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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关县城**路口向**小区方向行驶,行至**路**路口 5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 105mg/100ml。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也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 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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