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塘厦镇**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东莞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粤S0****临时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东湖山庄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62mg /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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