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府检二部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早晨,高速五支队四大队民警在忻州收费站对车牌号为晋A663YA号哈弗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高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民警将高某某带至忻州市中医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9.18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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