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刑不诉〔2017〕14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东,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80********,汉族,大学本科,延安市宝塔**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圣地路***号院,现住址:延安市宝某某黄蒿湾**小区**室。2017年9月1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22时50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长安牌陕J****3号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某某红化三期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市场沟三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毒】字【2017】第1369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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