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市**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操作工,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4****的小型轿车,沿无锡市新吴区南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裕丰路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mg(乙醇)/m1(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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