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 年5月7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高吗与徐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商务会馆”协助组织卖淫。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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