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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偷越国边境)_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郊检二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

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未办理中国公民出入境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一共三次分别伙同高某某、郭某某非法从云南边境出境到缅甸小勐拉赌场进行赌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某某第三次偷越国(边)境只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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