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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伪证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厦门******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号****室。2015年7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伪证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涛、雷震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伪证罪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下旬至5月间,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在侦查洪某某住宅被他人故意损毁一案时,因案件侦破需要,民警联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洪某某自建房二层部分进行安全性鉴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既未向公安机关如实告知其已于2016年1月29日从厦门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离职、目前无法以****名义开展工作的情况,亦未如实告知其目前在厦门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该公司在上述时间段内尚未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情况,为赚取鉴定费用而以鉴定人员身份承接该鉴定项目。尔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联系时任****结构检测室主任,但尚不具备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资质的李某某,指使其至项目现场进行检测并以****名义出具相应鉴定报告。其间,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李某某在明知该鉴定报告会用于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该项目的鉴定工作,并先后收取洪某某支付的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洪某某则将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委托书送至****转交给李某某。

2016年4月,李某某在未通过****办公系统的情况下,冒用该中心名义,套用该中心同年其他鉴定报告的文号及其他鉴定人员落款签名水印,并将自己的名字落款于“鉴定”一栏,出具了伪造的《厦门市******有限公司建筑物鉴定报告》交给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将报告打印后,加盖了其伪造的“厦门市******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1)”,交由李某某送交公安机关。后该报告被用于洪某某被故意损坏财物一案的刑事诉讼程序。此外,李某某还于2016年6月至8月间,冒用****其他项目名义,先后开具名称为洪某某、价税合计为10000元,以及名称为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价税合计为1800元的发票共计2张交给洪某某,并于2017年5月以鉴定人员身份出庭作证,就报告内容向法庭进行说明。经依法鉴定,报告中由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加盖的检测专用章,与公安机关依法从****提取的检测专用章,并非同一印章。

2017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同安区*****号**公司内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带回调查,次日在该公司内依法提取伪造的检测专用章一枚。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上述主要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家属已代为补偿洪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洪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印章、手机等物证;

2.劳动合同、入职资料清单、辞职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岗位证书、检测报告、通知、鉴定报告、收据、发票、检验报告单、刑事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证实案发后调解补偿谅解情况;

3.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洪某某等33人的证言,证实本案事发经过;

4.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和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经过,表明认罪悔罪态度;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房屋现场情况及对高某某等人的辨认情况;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实印章伪造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经重新鉴定,直接损失价格为22248元;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与房屋受损一方达成调解协议、补偿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未造成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恶劣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印章、电脑、手机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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