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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19〕13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打工,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0日被释放。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以来,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名为“扎克”(英文名为:zake)的手机APP,该APP内传播大量淫秽色情直播视频,该APP以向用户出售“月卡”(每张约30元)、“季卡”的方式进行牟某。

2018年4月份至5月份,犯罪嫌疑人高某某通过微信从其上线“G某某”购入该平台会员卡密,其以每张月卡12元至20元的价格购进会员卡密,然后每张月卡以20元至50元价格对外出售了60余张会员卡密,非法获利三千余元。从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手中购买的会员卡密,可以观看平台2018年4月份800余段淫秽视频直播、表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认定高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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