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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7时20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黑A****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兰西县奋斗乡Y008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Km+45.9m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王某某(男,65岁)驾驶的无号牌常州牌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后双方车辆都进入道路东侧边沟内,造成王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兰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高某某主动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18张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高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其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征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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