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57********,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系祁阳县**局退休职工,家住祁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7日15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祁阳县文明铺镇方向开往祁阳县县城方向,车辆在行驶至G322线长虹办事处东风村4组地段时,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某撞飞,刘某某身体再砸伤路边站着的被害人张某某、饶某某两人,造成湘******车辆受损,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与饶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不包括车辆的保险赔偿),并取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与饶某某各2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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