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高**,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被再次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渭分局于2020年10月18日二次重报。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30日上午7时许周光明驾驶电动踏板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疙瘩高村段时与高**驾驶的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相碰撞,碰撞后高**的女儿驾驶肇事电动三轮车将高**带离现场,120到现场时周光明已经死亡,经鉴定周**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高**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光明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认定的高**驾驶的三轮车处于驾驶状态证据不足,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属于推定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高**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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