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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甘A1****号轻型栏板货车,由文县县城方向往碧口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玉垒乡马家沟村路段处时,因疲劳驾驶,先与道路南侧路边防护栏相刮撞,后撞上路边行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检验,认定张某某是因交通事故致颈椎椎体粉碎性骨折引发脊髓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认定: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居地为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村。

2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及其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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