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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西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京MB****号小型普通客车丰某某**小区**楼下路段倒车时,将行人吕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吕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截至2020年3月27日,高某某共赔偿受害人近亲属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309068.21元人民币,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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