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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号**栋**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916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新N252**(新M8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G314线972KM+300M处路段时,与醉酒驾驭两轮蓄力车的前方同向直行的阿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阿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以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事故责任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部支付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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