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任丘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向谢某某提供身份证号码及照片等信息,以800元的价格从谢某某处购买一份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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