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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许某甲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道**号**小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高某某明知李某某、许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销售电子烟,而为李某某、许某乙提供帮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419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二人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起从属或帮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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